
据民航局网站报导,近来,民航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性飞翔活动办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方法》对
无人驾驶航空器
运营许可证的请求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性飞翔活动的监督办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则。依据《方法》,最大空机分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展开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摄影、扮演飞翔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类的运营活动适用于本方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展开载客类和载货类运营性飞翔活动暂不适用。
《方法》规则,获得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许可证应当具有四个基本条件:
- 从事运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 企业应至少具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挂号信息体系”中完结实名挂号;
- 具有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组织认可的训练才能(此款仅适用从事训练类运营活动);
-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上第三人责任险。
《方法》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许可证请求人应当经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许可证办理体系”在线请求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许可证,并填写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挂号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组织认证编号(训练类)、投保地上第三人责任险许诺、企业拟展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项目等信息,并保证请求材料及信息实在、合法、有用。
《方法》将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